一审判决无关二审却被判连带责任
无施工无收益法官为何枉法裁判
申诉方介绍:我公司辽宁城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辽宁城建劳务)是一家大型建筑劳务企业,曾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劳务企业。本人孙阳是该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曾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家;也系在重庆江津创建中国建筑劳务基地的中诚信建筑劳务集团法定代表人,以及整合引领着全国建筑劳务企业家合作的行业组织北京建联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本人和公司更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供应链与建筑劳务管理分会的主要组织成员和头部骨干企业,在全国建筑业建筑劳务行业具有极大影响力,每年可带动全国建筑劳务农民工上岗就业上百万人。
案件经过及说明:
1.青岛安置住房工程是由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苏州龙江二级资质)再总承包,2019年2月16日苏州龙江(苏州龙江因企业资金冻结,在青岛注册了苏州龙江青岛分公司,下简称苏州龙江)再对主体工程进行扩大分包并与沈阳广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安隆公司)签定分包合同。广安隆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广军、高广健为亲兄弟,高广健占股50%,是该涉案项目实际施工人。
该涉案工程为两栋,共3万多平方米,地下二层,地上25层。于2018年下半年开工。2019年9月工程干到地上十层时,实际施工人高广军、高广健作为劳务承包人,要求苏州龙江支付工程款。苏州龙江王数田与孟丽韧(夫妻)及股东孟岩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实际施工人,要求广安隆公司提供发票,却得知广安隆公司没有资质,不能按照要求开出建筑业发票。高广健、高广军及苏州龙江王数田、孟丽韧分别找到辽宁城建劳务法人孙阳,请帮助走一下账。
孙阳,女,61周岁。作为全国优秀劳务分包企业优秀代表,正在引领维护全国建筑劳务工作和利益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国家一级建造师,高级经济师,沈阳市优秀企业家,对山东有无限的感情。她认为:山东建筑市场是让一个女建筑人成长的地方(1996-2001年,作为辽宁省建设集团项目经理负责人,组织了山东莱芜市政府大楼和山东莱芜邮电大厦都是过亿重点工程施工,都取得山东省泰山杯优质工程和文明示范工地称号。2008-2009年负责山东临沂南坊镇组织建设了大型几万平方米农村住房改造工程)。正因为孙阳对山东有很深的感情,看到农民工在山东干了快一年却拿不到钱,就是因为提供不了发票造成的,于是就答应帮助开发票走账。
2019年10月18日,孙阳派辽宁城建经理石野光飞往青岛(高广健购票,有提供资料为证)。苏州龙江王数田、孟丽韧、孟岩和高广健共同在场,授权高广健,只负责代表签订扩大劳务合同。日期被要求提前到2019.1.31,只是为了能与开发票的产值一致。但苏州龙江与广安隆合同第一页二、4条说明,对甲方下达的计划进行分解到月、周、日报审备案,辽宁城建劳务一直没有参与施工,没有任何记录。2019.8.25日苏州龙江项目部与广安隆“工作联系单”(内容: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问题写明,本工程1#、2#楼已分别进入4层、7层)也足以证明,广安隆公司一直在实际施工中。
辽宁城建劳务给苏州龙江共开三次人工费发票:2019.10.22开发票400万元,2019.11.22开发票200万元,2020.1.15开发票500万元,共1100万元。苏州龙江注明工人工资进款1100万元(共计10次进款)。2019.12.18-2020.1.22日进款1080万元。由于发票额与进款并不一致,在辽宁城建劳务多次催促下,2020.6.5日完成最后一笔20万元人工费流水进款。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额1750万元,辽宁城建劳务只要求人工费进账1100万元。其中4659935元按照苏州龙江要求转回苏州龙江股东孟岩和王京北(苏州龙江实际施工人王数田与孟丽韧夫妻的儿子)个人卡上。2020年1月15日转回王京北1359935元,(一笔,卡号:622262238××××××);2019年12月18日再次按照苏州龙江要求,转回苏州龙江股东孟岩个人卡上合计:330万元(三笔,卡号:6212260906××××××,1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两人个人账号都有辽宁城建劳务转账记录为凭。
2020年3月初,辽宁城建劳务发现总承包苏州龙江与劳务实际施工人高广健和高广军意见不统一,2020年3月通知停止走账服务。
2020年5月再次向苏州龙江提出不再帮助走账和代为开发票并解除该项目临时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送达解除建筑工程扩大劳务合同通知书现场照片为证)。
期间苏州龙江孟丽韧多次与辽宁城建劳务孙阳通电话,要求再开发票并走账,被辽宁城建劳务孙阳拒绝。但苏州龙江以合同没有完成履约为名,恐吓要挟要告辽宁城建劳务私自违约,不履行合同要去法院上告。辽宁城建劳务在这种情况下,于2021.7月,多次邀请苏州龙江和广安隆共同到沈阳商谈解除临时合同事宜并完成解约(解除合同内容是按照苏州龙江想法拟稿要求写出的)。
2.2021年5月11日,应青岛市一审法院法官要求,辽宁城建劳务法定代表人孙阳,广安隆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广军、原告银基鑫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勇及代理律师于静同时到达法院。高广军笔录了这个案件与辽宁城建劳务无关的事实。高广军认为租赁赔偿价格过高,甲乙双方当庭说可以再商量,有笔录为证。
在一审法官柳林和朱书记员主持下,高广军当庭笔录了与苏州龙江法人金寿明及苏州龙江实际施工人王数田之间合作关系,分别占比例20%、60%、20%关系。高广军、高广健是广安隆公司实际劳务控制人。对欠款130万元租赁费双方确认到2020年7月。有高广健和租赁公司签字。双方当事人确认,希望后期再从新合理认定一下损失等费用。明确辽宁城建就是帮忙开发票走账的事实。
2021.5.11日,法庭上,原告(银基鑫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代理律师共同在一审法庭笔录并签字,对于保全辽宁城建劳务280万元费用,一旦判决与该单位无关,愿意承担其相应利息及损失。原告人(银基鑫租赁公司)法人多次与实际施工人广安隆公司高广军本人表态。对于解除对辽宁城建劳务账户保全,他找到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但律师所所长不同意,银基鑫没有拿钱打官司,这个案件律师所是风险代理。
3.结合上述时间及内容,可以还原事实真相。但由于都处在上诉阶段,辽宁城建劳务法人孙阳不得不考虑作为外地人,没有关系,还有另外二起类似案件还将被二审关系法官给冤判(共3起,李沧区法院二个案件,市北区一个案件。一审法官都判定与辽宁城建劳务无关)。从2021.2.14日开始被李沧区法院和市北区法院陆续查封保全辽宁城建企业账户480万元,至今已长达一年多时间。保全后给辽宁城建劳务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转带来极大困难,加之受疫情影响,劳务企业生存发展举步维艰,导致无法生存。同时还面临几百名劳务工人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至今仍被拖欠。一年多来,工人代表经常到公司围堵、闹事,公司无法正常办公。若继续发展下去,将会导致矛盾继续激化和事态进一步扩大,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青岛市一审法院(三个材料租赁案件)都判决与我辽宁城建劳务无关(按照法律合同相对性原则)。青岛市李沧区肖立田庭长、柳林法官还有市北区白洁法官,他们实事求是、公正执法,调研取证一年多(租赁材料辽宁城建劳务公司没有租赁及盖章,没有使用,没有施工,没有收益,就是帮助走账帮助工人拿到工资),三位法官没有收辽宁城建劳务一分钱,没有吃一块糖,辽宁城建劳务法人孙阳代表几百个农民工家庭向正义执法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但是,二审青岛中院唐明光法官,于3月1日下午(原定2:30开庭,4点多才让进入法庭,在被告(此处应该是原告吧?)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十几分钟就退庭改判),在没有沟通的情况下,就将这个银基鑫租赁公司的材料租赁案,改判与辽宁城建劳务有连带责任(一审被告广安隆公司及高广健、高广军实际控制人账户没有钱可被查封保全,他们就利用当地各种关系千方百计让辽宁城建劳务挂上连带责任的罪名,目的是想把辽宁城建劳务被保全的钱直接执行走——其不知这是农民工的血汗钱)。
辽宁城建劳务对二审法官的判决不服。无论是判决的过程还是采信的证据,以及法理,都令人难以接受,无法信服!是极大的冤案,错案!
申诉理由:
1、二审法院没有充分地听取各方理由,特别是本方理由,便匆匆定案。而且于理不公。
2、辽宁城建劳务是于2019年10月18日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开发票所用)临时与苏州龙江签订的该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原广安隆劳务合同在继续履行中)。而早在双方签定合同之前的2019年3月8日,由广安隆公司及高广健与青岛银基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涉案原告)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一切证据表明与辽宁城建劳务无关。
3、2019年10月18日签订该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时,法人授权委托书上明确写到高广健只负责签署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并无其它权限;没有授权高广健有任何权利代表辽宁城建劳务签署任何与社会经济活动有关的合约,所以高广健超出授权范围的一切行为应由其本人负责,与辽宁城建劳务无关;该项目所有材料购买和租赁合同及付款均系广安隆劳务及高广健本人签字,辽宁城建劳务并不知情,也没有加盖公章,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由广安隆劳务及高广健本人负责,与辽宁城建劳务无关。
4、苏州龙江提供授权书系伪造的,如,孙阳:错为:孙洋。
5、现经过相关法律条文解释,该涉案工程属于非法肢解并再分包工程(法律规定不允许三级分包,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合同)。
由于这三个租赁案件,自2020.2.14开始,辽宁城建劳务公司账户陆续被扣押冻结保全4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这是上百个农民工家庭的血汗钱(已经扣一年多了)!请有关爱心人士帮助推动法律正义。请相关法律部门及媒体共同制止不公正的法律行为,共同把这个案件调整回正确的轨道中来!共同保护正当的农民工血汗钱!
辽宁城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阳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无施工无收益法官为何枉法裁判
申诉方介绍:我公司辽宁城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辽宁城建劳务)是一家大型建筑劳务企业,曾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劳务企业。本人孙阳是该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曾多次被评为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家;也系在重庆江津创建中国建筑劳务基地的中诚信建筑劳务集团法定代表人,以及整合引领着全国建筑劳务企业家合作的行业组织北京建联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本人和公司更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供应链与建筑劳务管理分会的主要组织成员和头部骨干企业,在全国建筑业建筑劳务行业具有极大影响力,每年可带动全国建筑劳务农民工上岗就业上百万人。
案件经过及说明:
1.青岛安置住房工程是由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苏州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苏州龙江二级资质)再总承包,2019年2月16日苏州龙江(苏州龙江因企业资金冻结,在青岛注册了苏州龙江青岛分公司,下简称苏州龙江)再对主体工程进行扩大分包并与沈阳广安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广安隆公司)签定分包合同。广安隆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广军、高广健为亲兄弟,高广健占股50%,是该涉案项目实际施工人。
该涉案工程为两栋,共3万多平方米,地下二层,地上25层。于2018年下半年开工。2019年9月工程干到地上十层时,实际施工人高广军、高广健作为劳务承包人,要求苏州龙江支付工程款。苏州龙江王数田与孟丽韧(夫妻)及股东孟岩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实际施工人,要求广安隆公司提供发票,却得知广安隆公司没有资质,不能按照要求开出建筑业发票。高广健、高广军及苏州龙江王数田、孟丽韧分别找到辽宁城建劳务法人孙阳,请帮助走一下账。
孙阳,女,61周岁。作为全国优秀劳务分包企业优秀代表,正在引领维护全国建筑劳务工作和利益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国家一级建造师,高级经济师,沈阳市优秀企业家,对山东有无限的感情。她认为:山东建筑市场是让一个女建筑人成长的地方(1996-2001年,作为辽宁省建设集团项目经理负责人,组织了山东莱芜市政府大楼和山东莱芜邮电大厦都是过亿重点工程施工,都取得山东省泰山杯优质工程和文明示范工地称号。2008-2009年负责山东临沂南坊镇组织建设了大型几万平方米农村住房改造工程)。正因为孙阳对山东有很深的感情,看到农民工在山东干了快一年却拿不到钱,就是因为提供不了发票造成的,于是就答应帮助开发票走账。
2019年10月18日,孙阳派辽宁城建经理石野光飞往青岛(高广健购票,有提供资料为证)。苏州龙江王数田、孟丽韧、孟岩和高广健共同在场,授权高广健,只负责代表签订扩大劳务合同。日期被要求提前到2019.1.31,只是为了能与开发票的产值一致。但苏州龙江与广安隆合同第一页二、4条说明,对甲方下达的计划进行分解到月、周、日报审备案,辽宁城建劳务一直没有参与施工,没有任何记录。2019.8.25日苏州龙江项目部与广安隆“工作联系单”(内容: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问题写明,本工程1#、2#楼已分别进入4层、7层)也足以证明,广安隆公司一直在实际施工中。
辽宁城建劳务给苏州龙江共开三次人工费发票:2019.10.22开发票400万元,2019.11.22开发票200万元,2020.1.15开发票500万元,共1100万元。苏州龙江注明工人工资进款1100万元(共计10次进款)。2019.12.18-2020.1.22日进款1080万元。由于发票额与进款并不一致,在辽宁城建劳务多次催促下,2020.6.5日完成最后一笔20万元人工费流水进款。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额1750万元,辽宁城建劳务只要求人工费进账1100万元。其中4659935元按照苏州龙江要求转回苏州龙江股东孟岩和王京北(苏州龙江实际施工人王数田与孟丽韧夫妻的儿子)个人卡上。2020年1月15日转回王京北1359935元,(一笔,卡号:622262238××××××);2019年12月18日再次按照苏州龙江要求,转回苏州龙江股东孟岩个人卡上合计:330万元(三笔,卡号:6212260906××××××,1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两人个人账号都有辽宁城建劳务转账记录为凭。
2020年3月初,辽宁城建劳务发现总承包苏州龙江与劳务实际施工人高广健和高广军意见不统一,2020年3月通知停止走账服务。
2020年5月再次向苏州龙江提出不再帮助走账和代为开发票并解除该项目临时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送达解除建筑工程扩大劳务合同通知书现场照片为证)。
期间苏州龙江孟丽韧多次与辽宁城建劳务孙阳通电话,要求再开发票并走账,被辽宁城建劳务孙阳拒绝。但苏州龙江以合同没有完成履约为名,恐吓要挟要告辽宁城建劳务私自违约,不履行合同要去法院上告。辽宁城建劳务在这种情况下,于2021.7月,多次邀请苏州龙江和广安隆共同到沈阳商谈解除临时合同事宜并完成解约(解除合同内容是按照苏州龙江想法拟稿要求写出的)。
2.2021年5月11日,应青岛市一审法院法官要求,辽宁城建劳务法定代表人孙阳,广安隆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广军、原告银基鑫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勇及代理律师于静同时到达法院。高广军笔录了这个案件与辽宁城建劳务无关的事实。高广军认为租赁赔偿价格过高,甲乙双方当庭说可以再商量,有笔录为证。
在一审法官柳林和朱书记员主持下,高广军当庭笔录了与苏州龙江法人金寿明及苏州龙江实际施工人王数田之间合作关系,分别占比例20%、60%、20%关系。高广军、高广健是广安隆公司实际劳务控制人。对欠款130万元租赁费双方确认到2020年7月。有高广健和租赁公司签字。双方当事人确认,希望后期再从新合理认定一下损失等费用。明确辽宁城建就是帮忙开发票走账的事实。
2021.5.11日,法庭上,原告(银基鑫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代理律师共同在一审法庭笔录并签字,对于保全辽宁城建劳务280万元费用,一旦判决与该单位无关,愿意承担其相应利息及损失。原告人(银基鑫租赁公司)法人多次与实际施工人广安隆公司高广军本人表态。对于解除对辽宁城建劳务账户保全,他找到委托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但律师所所长不同意,银基鑫没有拿钱打官司,这个案件律师所是风险代理。
3.结合上述时间及内容,可以还原事实真相。但由于都处在上诉阶段,辽宁城建劳务法人孙阳不得不考虑作为外地人,没有关系,还有另外二起类似案件还将被二审关系法官给冤判(共3起,李沧区法院二个案件,市北区一个案件。一审法官都判定与辽宁城建劳务无关)。从2021.2.14日开始被李沧区法院和市北区法院陆续查封保全辽宁城建企业账户480万元,至今已长达一年多时间。保全后给辽宁城建劳务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转带来极大困难,加之受疫情影响,劳务企业生存发展举步维艰,导致无法生存。同时还面临几百名劳务工人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至今仍被拖欠。一年多来,工人代表经常到公司围堵、闹事,公司无法正常办公。若继续发展下去,将会导致矛盾继续激化和事态进一步扩大,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青岛市一审法院(三个材料租赁案件)都判决与我辽宁城建劳务无关(按照法律合同相对性原则)。青岛市李沧区肖立田庭长、柳林法官还有市北区白洁法官,他们实事求是、公正执法,调研取证一年多(租赁材料辽宁城建劳务公司没有租赁及盖章,没有使用,没有施工,没有收益,就是帮助走账帮助工人拿到工资),三位法官没有收辽宁城建劳务一分钱,没有吃一块糖,辽宁城建劳务法人孙阳代表几百个农民工家庭向正义执法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但是,二审青岛中院唐明光法官,于3月1日下午(原定2:30开庭,4点多才让进入法庭,在被告(此处应该是原告吧?)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十几分钟就退庭改判),在没有沟通的情况下,就将这个银基鑫租赁公司的材料租赁案,改判与辽宁城建劳务有连带责任(一审被告广安隆公司及高广健、高广军实际控制人账户没有钱可被查封保全,他们就利用当地各种关系千方百计让辽宁城建劳务挂上连带责任的罪名,目的是想把辽宁城建劳务被保全的钱直接执行走——其不知这是农民工的血汗钱)。
辽宁城建劳务对二审法官的判决不服。无论是判决的过程还是采信的证据,以及法理,都令人难以接受,无法信服!是极大的冤案,错案!
申诉理由:
1、二审法院没有充分地听取各方理由,特别是本方理由,便匆匆定案。而且于理不公。
2、辽宁城建劳务是于2019年10月18日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开发票所用)临时与苏州龙江签订的该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原广安隆劳务合同在继续履行中)。而早在双方签定合同之前的2019年3月8日,由广安隆公司及高广健与青岛银基鑫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涉案原告)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一切证据表明与辽宁城建劳务无关。
3、2019年10月18日签订该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时,法人授权委托书上明确写到高广健只负责签署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并无其它权限;没有授权高广健有任何权利代表辽宁城建劳务签署任何与社会经济活动有关的合约,所以高广健超出授权范围的一切行为应由其本人负责,与辽宁城建劳务无关;该项目所有材料购买和租赁合同及付款均系广安隆劳务及高广健本人签字,辽宁城建劳务并不知情,也没有加盖公章,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应由广安隆劳务及高广健本人负责,与辽宁城建劳务无关。
4、苏州龙江提供授权书系伪造的,如,孙阳:错为:孙洋。
5、现经过相关法律条文解释,该涉案工程属于非法肢解并再分包工程(法律规定不允许三级分包,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合同)。
由于这三个租赁案件,自2020.2.14开始,辽宁城建劳务公司账户陆续被扣押冻结保全48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这是上百个农民工家庭的血汗钱(已经扣一年多了)!请有关爱心人士帮助推动法律正义。请相关法律部门及媒体共同制止不公正的法律行为,共同把这个案件调整回正确的轨道中来!共同保护正当的农民工血汗钱!
辽宁城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阳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