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想为村里做点事,把路修通。”这可能是贵州三穗县款场乡三联村高眼组原村民小组组长王运来过去七年来,重复最多的一句话。然而,正是这份为公之心,让他走上了一条长达七年、至今未果的申诉之路,背上了一个“滥伐林木罪”的沉重标签,更目睹了价值上百万元的集体财产在疑云中消失。
一切始于2017年。当时,为发展经济,乡政府下发红头文件(款府复〔2017〕1号),正式批复同意修建一条产业路。但据王组长在其申诉材料中陈述,施工方在进场时“不作任何通知”,先行开挖,导致规划路线上的集体林木被挖坏约100多根。 路,要经过组集体的林地。面对此景,护林员吴*根到场后称,这是政府挖路,“木材砍就砍,不砍就挖来盖了”,随后施工又挖坏约60根。为避免更大损失,他才组织村民按照护林员指定的路线进行砍伐。这是一切争议的起点。

然而,这个出于减少集体损失的行为,却成了他的“罪状”。原因只有一个:采伐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后,他被提起公诉。尽管他及村民多次辩解行为基于政府项目,且手续正在协调中,但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两千元,并没收被伐林木。
一、罪与非罪:程序之下,疑窦重重
王组长从未否认“无证”事实。但他长达七年的申诉,指向了案件背后一系列令人费解的疑点:
责任主体为何“精准”锁定一人? 政府批复修路,有负责人王*银,有提供挖机的村长王*碧,有指挥路线的护林员吴*根。这是一个多环节、多主体的行政行为链。他在申诉信中质问:“该起诉的不起诉”,为何不追究项目负责人、护林员等人的责任? 为何最终刑事责任,由“执行命令”的村民组长一人承担?“该起诉的不起诉,却把没有砍伐证的问题怪在老百姓头上。”
“没收”还是“抢夺”?巨额财产去向成谜 判决没收的是被砍伐的林木。但王组长在申诉材料中多次血泪控诉:2018年7月10日晚,即其提起上诉的次日,当地森林公*局局长杨某某带人将木材全部运走, 执法人员在没收时,“顺便”将之前被施工队挖坏的100多根木材也一并强行拉走。“难道被挖坏的木材也应上缴‘国库’吗?”他愤怒地写道。更惊人的是,他对木材数量和价值提出强烈异议。他指控,实际被挖坏约180根,被砍伐318根,总计损失近500根木材。若按每根1200元计算,价值60余万元。连同被破坏的林地(按森林公安计算的9亩,每亩13.8万元),他估算集体总损失高达184.2万元。 但最终上缴国库的数量,与他估算的相差巨大。他详细指控:清点木材时,办案人员将其支开,涉嫌与“见证人”串通少登记;对于挖坏的木材,杨某某最初只肯登记20多根。最终仅上缴659根“栋子”,而按其估算应有一千多根。

司法程序是否公允? 王组长在信中披露了更令人不安的细节:开庭前,一审审判长曾组织调解,口头承诺不没收木材,劝其息诉;待其同意后,却又开庭判决没收全部木材。他指控龙*应、陈*安与杨*炜“串通密谋”、“做假材料”、“枉法裁判”。此外,他还指控,杨*炜曾欲低价收购其木材未果,因而报复。对关键的“修路背景”和“护林员指挥”情节,法院未通知关键证人出庭对质。所有申诉渠道,对他的这些实质性指控,包括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刑申284号《不再审理通知书》及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相关文书的抗辩, 均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驳回,未作具体回应。
二、七年之痛:个人与集体的双重创伤
罚款虽已缴纳,但“罪犯”身份如同烙印。七年来,这位曾想为集体办实事的组长,为申诉四处奔走,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与经济负担。
然而,伤害远不止于个人。此案中,组集体财产——那片为公益项目而被砍伐的林木,在“没收”的法定程序下,其处置过程充满争议,近184.2万元的巨额财产损失疑云重重。 集体因公益项目而损失财产,却未获任何补偿,反而在疑似存在黑箱操作的“执法”中承受了二次掠夺。这已远超对个人的误判,更是对集体利益的严重侵害。
三、寒蝉效应:谁还敢为公家办事?
此案释放出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即便有政府批文、出于公益目的、甚至是为避免更大损失,只要在执行中因行政衔接不畅或他人过错导致程序瑕疵,具体执行人就可能沦为唯一的“替罪羊”,甚至面临刑事追诉及随之而来的财产风险。这无疑将冰冻基层干部为民办事的热情,助长“宁可不做,不可做错”的惰政思维。
四、核心之问:我们到底在捍卫什么?
法律必须被遵守,这是社会的基石。但当法律的适用,机械地聚焦于“无证”这一形式要件,而对“为何无证”(政府项目引发)、“谁该负责”(多环节责任)、“财产如何处置”(涉及184.2万元巨额集体资产的流向疑点)等实质性问题和程序争议视而不见时,我们所捍卫的,还是法律追求的公平与正义本身吗?
王组长的申诉信中,反复出现“合伙抢夺”、“官官相护”、“枉法渎职”等沉重字眼。这些指控是否属实,需要权威、公正的调查。但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一个简单的“无证采伐”案件,因牵扯政府项目、集体财产、程序疑云,已演变成一场历时七年、耗尽当事人心力、涉及184.2万元集体财产争议、严重挫伤基层公信力的复杂事件。
司法,不应是冰冷条文的自动售货机。在面对此类因公共事务衍生、情节复杂的案件时,它更应具备洞悉全局、辨析主次、追究真责的智慧与勇气。此案中,价值180余万元的集体财产损失疑云,与当事人七年不息的呐喊,共同构成了一个巨大的问号,叩问着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点。
王组长的司法途径或许已暂时走到尽头,但此案留下的沉重问号,不应随着驳回通知书而被一同封存。它呼吁的,不仅是对个案的再审视,更是对基层治理中权责关系、对涉集体利益案件司法程序的深刻反思。唯有如此,才能让为公者敢为,让守法者安心,让每一起判决,都经得起事实、法律与民心的三重检验。
(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申诉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摘要撰写,旨在呈现其申诉理由与案件疑点。所述指控仅为当事人单方陈述,事实真相需以权威调查为准。)
(本文转自百度百+ 名萄合32 ID为:1856082436391763 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60826772061006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