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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上腹痛去诊所打了一针,34小时后她没了;同样的情形,别人拿到了工亡认定

时间:2026年10月28日

2024年1月31日上午,四川新津一家轨交企业的员工张某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剧烈腹痛。她向当班领导请了假,就近走进一家村卫生室,被诊断为“胃肠型感冒”,打了针、拿了药,回家卧床休息。谁也没想到,这是她最后一次自己走进诊所。第二天一早,家人看她腹痛丝毫没有缓解,赶紧把人送到县人民医院;当地医院一看条件有限,当即建议转上级抢救。2月1日中午,转院至华西天府医院,晚7点07分,抢救无效,张某华离世——距离她在卫生室的首次诊断,只有34个小时。

可这34个小时,没能换来回一张工亡认定。新津区人社局、蒲江县法院、成都中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路走完,结论都是“不予认定”。而就在四川高院驳回张某华案子的58天后,同一家法院在另一起案子里,写下了几乎相反的结论。

那张卫生室的处方笺,家属至今留着。抬头是“邓双镇何店村第二卫生室”,手写一行字:“兹有张某华于我诊所诊治胃肠型感冒(腹痛),情况属实”,落款2024年1月31日,盖着卫生室的章。

卫生室的处方笺

家属说,填表时他反复跟公司经办人讲,妻子是岗上发的病、是单位准了假才出去看的病。对方告诉他,写“身体不适”就行,不影响认定。他信了。就是这四个字,把“岗上突发腹痛、单位批准外出就医”这个最要命的事实,从申请表上抹掉了。人社局后来其实查过:卫生室的接诊医生问了,当天一起上班的两位同事也问了。两份笔录指向同一个事实——张某华是在岗位上疼得直不起腰,请了假出的门。可最终的《不予视同工伤决定书》,没有把这张处方笺当作48小时的起算点,而是把时钟拨到了2月1日她被抬进县人民医院那一刻。

为什么不能从卫生室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的256号文写得明白: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这家卫生室有执业许可、有接诊记录、盖着公章,算不算“医疗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56号文

山西的那起案子,把这个问题答得明明白白。

任某,山西长子县实验中学副校长。2016年1月26日上午9点,他在办公室突然撑不住,被人送回家,家属当感冒给他吃了药,让他卧床休息。在家扛了一夜,第二天凌晨张某华5张某华点家人发现他神志不清,赶紧打120送医。医院下了病危通知,家属看救不回来,放弃治疗把人接回家,当晚任海明走了。

和张某华摆在一起看,两个人的经过像一条流水线上下来的:都是大白天在岗位上突然不舒服,都是离开单位回了家,都是在家扛了一夜、第二天才被送进医院,都是在48小时之内没救回来。

可山西那边的人社局,一开始和新津这边说的话几乎一字不差——不予认定。理由也像:人是从家里送的医院,不是从岗位上直接送的;他在家昏迷、从家入院、又在家中死亡,整个过程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他还有二十年乙肝、三年肝硬化腹水的老底子,肝昏迷是慢性病拖出来的,算不上“突发疾病”。山西人社部门前后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第一次被省人社厅复议撤销,第二次还是那句话。

案子一路打到山西高院。2018年5月30日,裁定下来,人社局再审被驳回。裁定书写得毫不含糊:条例第十五条只要求两件事——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二是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至于是新病还是旧疾、是急症还是慢性病,条例没限制;至于是不是从岗位上直接送的医院,回家休息服药后加重再送医行不行,条例也"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任某在岗上出现不适,回家休息服药后加重,再送医抢救,48小时内离世,“应当认定为工伤”。远在河南鹤壁,一名外线维修工在电线杆上修电话时突发不适,回家扛了一夜,次日送医后急性心梗离世,法院也以几乎同样的理由,撤销了不予认定决定。

相似案例

把这份裁定和四川高院的摆在一起,刺眼的地方就出来了。

任某是回家吞了抽屉里的感冒药,连诊所的门都没进,最后被家属放弃治疗、抬回家断的气;张某华反倒是在发病当天就请了假、去村卫生室正经看了病、打了针、拿了药,最后在华西天府医院的抢救室里断的气。条件差一截、在家吞药扛了一天、放弃治疗回家死的那一个,山西高院说算;就医更早、处置更规范、在医院抢救室里断气的那一个,四川高院说不算。

这还不是最刺眼的。

2025年5月25日,四川武胜县一名叫刘某薪的职工,下午给妻子发微信说“有点热、没休息好、人疲倦”,自己下班开车回家,当晚送医不治。他连假都没请,连诊所都没进。武胜县人社局同样不予认定。四川高院在2025年11月14日——也就是驳回张某华案子整整58天后——作出(2025)川行申1058号裁定,把人社局驳回,原话是:“职工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不能作出正确判断,不应苛求其突发疾病后必须径直到医院救治。”

一个发微信说有点热、死在家里的人,四川高院说算;一个岗上疼得请假、去诊所打了针、34小时后在医院里没救回来的人,四川高院说不算。

从新津到成都,再到成都市检察院,这条路家属走了将近两年。蒲江县法院一审,那张卫生室的诊断证明他交了,庭上没被拿出来质证。成都中院二审,他以为会开庭、会让他把话说完,等来的却是一份书面审理的判决——没开庭、没质证、没听他申辩,维持原判。2025年9月17日,四川高院驳回再审。他又找到成都市检察院,换来一份《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证据都在卷里,为什么没人愿意把这张处方笺看完?”家属说。

一个在岗位上疼得站不住、被单位批准去看医生、34小时后抢救无效的人,和一个回家吞了感冒药、扛了一天才送医的人,法律给出了两个答案。

党和国家反复强调一句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任某的家人在山西感受到了,武胜刘某薪的家人在四川感受到了——他们最终拿到了视同工亡的认定。可轮到新津的张某华,同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同一个“以初次诊断起算 48 小时”的规则,给出的却是另一个答案。

按程序,下一步是省级检察监督。那张皱巴巴的、盖着卫生室红章的处方笺,能不能在更高一级的检察官那里,被重新放回卷宗的第一页?

这个问题,或许该由四川省检察院来回答。而它回答的,从来不只是当事人一家的案子——是千千万万在岗位上扛着病痛、不敢轻易倒下的普通劳动者,能不能在法律里,摸到那同一个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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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